序言
青浦区东门小学创建于 1988 年,坐落在青浦区城中东路48 号,是一所市郊城区小学。 2022 年 9 月,在青浦区区政府、 教育局的关心支持下,学校和上海政法学院合作办学,正式更 名为上海政法学院附属青浦东门小学。学校占地面积 8933 平方 米,建筑面积 4659.69 平方米。目前有 21 个教学班, 929 名在籍 学生, 86 名在编教职员工。
学校立足 30 多年的办学积淀,努力践行 “让校园充满活力,让学生充分发展”的办学理念和 “拥有自信,富有责任” 的校训文化。在新时代背景下,紧紧围绕 “为谁培养人”“培养 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命题,以完善规章制度为学校发 展的保障,以课程教学改革为学校发展的核心,以师资队伍建设为学校发展的关键,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校发展的目标,坚持把教育优质均衡的阳光惠泽到每一个孩子的心中,砥砺奋进,不断深化内涵建设。近年来,学校先后获得市 “十四五”家庭教育指导实验基 地、市行为规范示范校、市安全文明校园、市家庭教育示范校、市依法治校示范校、市绿色学校、市近视防控示范校、市心理健康达标校、市项目化学习实践校、 区示范性文明校园、区办学水平优质规范校、区教师发展示范校、区见习教师规范化培 训基地学校、区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区学生艺术社团和区首批小学低年级主题式综合活动课程试点校等几十项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 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本校全称为上海政法学院附属青浦东门小学,英文表述为 QINGPU DONGMEN PRIMARY SCHOOL AFFILIATED TO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住所地址为青浦区城中东路 48 号。
第四条 本校为上海市青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 的事业单位,隶属于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管理,为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进行小学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442 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七条 学校发展目标为坚定不移地以习近平总书记全国 教育大会重要讲话精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依据更高水平推动 学有优教、努力创造高品质生活的区域要求,以 “让校园充满活力 让学生充分发展”核心理念为指导,以 “ 向日”校园文化为引领,以关注人的发展和生命成长为学校教育价值追求,以 坚持传承和发展青浦实验内涵建设为重点,以和上海政法学院 合作共建为契机,精心规划,用心实践,努力使学校真正成为课堂精致、管理精细、特色鲜明、质量上乘的一流学校。
第八条 学校办学理念是 “让校园充满活力,让学生充分发展”。
“让校园充满活力 让学生充分发展”这一核心办学理念以 学生全面成长为出发点,全面发展为归宿点,营造一种健康文 雅、内容丰富、蓬勃向上的 “ 向日”校园文化氛围,呈现成长 的活力,使学生的个性和潜能得到充分自由的发展,培养具有东小特质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培养目标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主线,培养“善思乐学、阳光自信、责任担当”的 “ 向日少年”。善思乐学:对学习产生好奇心和求知欲,注重丰富自己的 学习方式,从中获得乐趣并能坚持。养成积极思考的习惯,主动探知未知世界,用所学知识解决真实问题。阳光自信:身体健康,心理坚强,信念坚定,学习用思辨性思维面对困难与挑战、正视成功与失败。学会沟通和协作,懂得感恩每个帮助自己成长的人。责任担当:懂得自己所应承担的各种职责,从小立下远大的理想与抱负,明确学习目标,自觉砥砺意志与行动,逐步培养自觉达成学习目标的责任性。
第九条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第十条学校的校训为拥有自信、富有责任,学校的校风为励志、尚德、勤学、精业,学校的教风为严谨、务实、科学、创新,学校的学风为刻苦、钻研、求实、谦虚。学校积极构建人文校园、快乐校园、书香校园。以影视教育为切入口、形成艺术教育特色。
第十一条学校校旗 学校校徽学校校歌为《东小校歌》。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 “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 “ 四个意识”、 坚定 “ 四个自信”、坚决做到 “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 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 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 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 管理中的 “ 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 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 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 格执行 “ 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 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本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 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 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 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
包括:
(一)本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事项;
6.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
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退休干部、教师等工作领导的
重要事项。
(二)事关本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 三重一大”事项;
1.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2.学校发展规划、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和措施、重要计划(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及重要规章制度;
3.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教育科研、校园建设等涉及学校内涵发展的推进措施,重要计划和方案,管理制度;
4.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开足开齐开好国家课程,落实 双减和五项管理规定,制定学校 “ 三全育人”思政课建设、学生德育工作计划和方案;
5.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学校岗位的设置与调整、人员(教师)编制安排与岗位职责;
6.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及调整计划,决算报告;
7.学校重大基本建设(修缮)项目(100 万以下)、学校重要设备和物资采购(服务)项目(100 万以下)、学校重大活动、对外合作交流项目等;
8.学校重要资产建设(添置)计划及处置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学校授权使用方案;
9.未列入预算的 1.5 万及以上大额资金使用及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10.招生工作和师生重大表彰推荐;
11.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方案和涉及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干部的选拔、任免和考核;
3.后备干部的选拔和推荐;
4.学校各类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任免;
5.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方案,涉及人才评审推荐、人才政治把关、人才激励、 “双培养”(把党员培养为人才、把人才培养为党员)等的重要措施;
2.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3.教职工招聘工作;
4.教职工绩效考核、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职称评定、岗
位职级晋升、奖惩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5.对外援助教师选派、流动教师选定。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 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 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 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
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 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 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 管理等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 策范围。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 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 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 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
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学校具体行政工
作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校外教育等的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 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活动计划等。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
(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 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 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少先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
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编制设置书记室、校长室、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少先队大队部等职能部门。学校实行分层管理,校长室指挥统筹协调下属部门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工 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学校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学校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成立 “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及 “教职工申诉及调解委员会”两大申诉机构,明确 申诉范围、受理程序、调查听证、处理决定等规则,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 教师代表等几方面代表组成,包括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政教处 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及法律顾问等成员组 成,并允许学生聘请代理人参加申诉,切实维护学生的申诉权利。教师申诉及调解委员会由学校代表、工会代表、教师代表等三方代表组成,包括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纪检干部、工会主 席、教师代表以及法律顾问等成员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主要成员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纠、及时适当的原则,妥善化解矛盾。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 4 章 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举办者
第二十五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
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统筹区域内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 和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评估和考核学
校教育教学质量;
(三)指导并监督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措施的落实,依法 履行招生、考试、学籍管理等职能,保障学校课程实施和教育
教学活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四)根据管理权限,任免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应由 举办单位任免的人员,指导和监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及人才政 策措施落实,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
管理职能;
(五)管理和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的运营和学校经费的筹措
与使用;
(六)审核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
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三)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
金和教育资源,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学校的财产和经费。
(四)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本校登记事项发
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督促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
为;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学生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市、区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
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享受国家及本市资助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符合客观事实的适当评
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
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学籍 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 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
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
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 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及学生成长手册。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
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
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
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国家助学金等方
式给予资助。
第三节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
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
绩;
(四)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
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 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
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 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
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
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
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 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 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
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七条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
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 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 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
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
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 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
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 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
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 学校管理
第一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 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
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
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
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 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
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 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
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
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
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 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
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学校的主要任务和中心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教导处、政 教处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部门。学校建立教研组、备课 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部门颁发的
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并开发校本课程、切实减轻学
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在校长的领导下,通 过抓常规管理、教学流程管理、教研组建设及质量监控、评价
来全面落实课程标准,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节 其他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学校资产是指本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 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
资、文物文化资产。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侵占、破坏校 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
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
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坚持自 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
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 格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
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
第四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本市、区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
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
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 本校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 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家 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
的育人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
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
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 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
补课等行为。
第五十一条本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
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
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
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
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等教育基地,组织
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
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水平。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
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
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
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
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
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
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
情况;
(十)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 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
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
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
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
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
督。
第八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开展
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学
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并报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区委编办备案。
第六十一条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
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
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
负责章程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
执行。
(本章程在 2023 年 10 月 27 日经上海政法学院附属青浦东门
小学第九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即日起生效)